法润企心解纷争 成功调解促双赢

8月15日,《山东法制报》头版以《法润企心解纷争 成功调解促双赢》为题,报道了日照中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化解工作。全文如下:
法润企心解纷争 成功调解促双赢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精准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双方企业带来双赢局面,彰显了司法护航中小微企业的温度与智慧。
案件源于2022年6月,乙装饰公司向甲石材公司采购一批干挂石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干挂石材工程。乙装饰公司付款38.21万元,甲石材公司发货价款21.64万元。施工时,双方因石材色差问题产生争议,修复无果后,工程发包方解除与乙装饰公司提供石材的合同约定,乙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拆除已上墙石材产生的施工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判令甲石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乙装饰公司关于拆除石材施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甲、乙两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石材公司主张买方应在货款中扣除已用石材货款并返还未使用的石材;乙装饰公司则要求甲石材公司赔付拆除石材产生的损失。
面对这起复杂的企业间纠纷,日照中院承办法官没有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企业利益诉求。双方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货款返还金额和石材处置问题成为矛盾焦点。
甲石材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修复时间太短,且乙装饰公司已拆下部分石材,门楼还实际使用了部分石材,未发货石材也按乙装饰公司要求切割完成,若判决返还全部货款不公平,一审也未处理石材返还问题。乙装饰公司则称,因石材色差被发包方解约,为满足要求拆下已安装石材,增加了成本、扩大了损失,且否认门楼使用了案涉石材。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若简单判决,石材公司可能面临巨额石材损失,装饰公司也可能因后续履行增加诉讼成本。于是,法官抓住“止损共赢”关键点,深入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帮助算好法理账、情理账、成本账,积极释明调解是成本最低、效益最优的解决方案。经过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同意调解。
针对双方诉求,法官提出“分类施策+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经几轮磋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石材处置方面,虽已发货部分石材有瑕疵,但对石材公司有再利用价值,装饰公司应返还未使用的瑕疵石材及拆卸下来的石材;货款返还方面,石材公司分期返还货款,签订和解协议时支付第一期货款;门楼是否使用案涉石材问题,双方按石材公司主张金额在返还货款中扣除;权益保障方面,和解协议增设违约担保条款,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需额外承担违约责任。
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即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监督石材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调解书生效后,法官持续跟踪回访,确保石材顺利返还,货款如期到账,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此次成功调解,不仅为双方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也为类似纠纷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日照中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创新调解方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